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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共有纠纷一案

发布者:孔令斌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8日 10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2年,上海市黄浦区露香园路房屋列入市政动迁范围,房屋承租人是黄某某,该户内在册户籍共四人,即黄A、黄某某、黄B、黄C。王某因与黄某某系夫妻关系,故也是此次动迁的安置人口。此次动迁款总额为176万余元,共安置了两套房屋,即本市松江区102及103室,还余现金59万余元。2015年6月9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制作调解笔录一份,在王某缺席的情况下,各方确认黄A对松江区102室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后黄A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22年10月,在房屋中介带人看房后才得知,黄某某已经将房屋的产权办在其一人名下,故涉诉。

法院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我方撤诉

本案意义

1、因黄某某已经与他人进行签约,约定以229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故我方当事人要求尽快起诉并保全该房屋,代理人在2023年1月3日向松江法院进行立案,并于1月13日完成保全。

2、因我方只需要进行确认房屋的二分之一的份额,故在管辖上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由松江法院立案受理。

3、因黄某某已经与案外人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且约定于2023年2月28日前进行房产过户,如果无法过户,将构成违约,故我方占据上风;

4、因考虑到我方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经与父母共同受配单位福利分房,因此如果调解结案,对我方更有利,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一次性支付我方120万元补偿款进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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