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孔令斌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5日 2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与被告某餐饮公司于2021年10月2日签订《技术输出培训及运营指导服务合同》,原告加盟被告的“某品牌”江西拌粉业务,由被告提供经营资源,原告在福建福州开店经营。合同期限为3年,自2021年10月3日起至2024年10月2日止。原告于2021年10月2日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2万元。2023年2月12日续交了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的管理费12000元。
2023年2月25日,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向原告发出了《某品牌解除合同协议》,原告打印并签字后与《技术输出培训及运营指导服务合同》一并快递给被告,并于2023年3月3日签收。2023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解约费用明细单》,同意退还履行保证金20000元和剩余的管理费6000元,但需要额外支付27652元违约金。原告不同意。故涉诉。
法院处理结果:双方调解结案
本案意义:
1、确定管辖:因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双方首先必须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所在地在松江,故本案的管辖地在松江法院。
2、特许经营合同与其他民事合同,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范畴。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提前解约,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如果中途退出,不算原告违约,不收取任何违约金。”但并没有书面证据。但被告认为原告提前解约属于违约,需要支付根本违约情形下的违约金。但律师认为,违约金需要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适用,只能赔偿对方的损失。现被告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有多少,故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退还原告6000元。故律师建议如果有对自己有利的承诺一定要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如录音,书面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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