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孔令斌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4日 2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上海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出租给被告的房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某部分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合同租赁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止。2023年1月20日,被告未支付2月份的租金,经原告催告仍未支付。2023年2月21日,原告通过律师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函》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合同》。2023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占用期间的使用费67753元。被告一直拒绝将房屋恢复原状、返还房屋。原告多次报警后仍无果。遂涉诉。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各项诉讼请求。
本案意义
1、双方所签的《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合法有效。在被告违反了《租赁合同》第四条第2项,且经原告反复催告后仍不支付租金,属于根本违约,故原告享有约定解除权。
2、被告以垃圾房阻碍了其经营为由提出抗辩,我方认为垃圾房由物业进行管理,被告与物业公司产生了纠纷,而且已经进行了诉讼,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合适的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且房屋一直由被告使用,租金也一直支付,故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3、被告违约后,拒绝搬离该房屋,原告在取得一审判决书后,采取停电措施,被告在无法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只能搬离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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