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孔令斌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4日 1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某。
委托代理人孔令斌,上海王育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诉被告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莉独任审判,并于201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令斌,被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同年9月28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金某的委托代理人孔令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某诉称:2010年9月28日,被告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潘某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被告潘某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1年7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潘某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曾以其所有的别克汽车作为借款抵押,借款当日被告将车辆交给原告,但该车辆在不久后即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毁,保险公司至今未予理赔,所以被告也未归还借款。只要受损车辆得到保险理赔,被告是愿意归还借款的,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8日,被告潘某向原告金某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确认其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金某借人民币柒万元整,并以车牌号为沪CU350的别克汽车作为抵押,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后,上述车辆即由案外人俞峰实际使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受损,被告亦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此后,双方因协商未成,以致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帐单、案外人俞峰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潘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潘某应当按照借条载明的金额及还款日期及时归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的,还应当承担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于被告车辆的损害赔偿事宜,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某借款人民币70,000元;
二、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某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1年7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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