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孔令斌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9日 1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乙公司曾于2012年期间侵犯甲公司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甲公司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如果乙公司再次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则需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2013年,乙公司又再次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被甲公司起诉,甲公司获得赔偿50万元。2015年,乙公司又再次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被甲公司起诉,一审法院仅支持赔偿20万元,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结果:
二审改判,支持赔偿甲公司5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
本案现实意义:
1、双方于法院调解过程中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乙公司再次侵权,法院可以依照该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这样就有了法律依据,否则,被害人需要明确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否则很难获得高价赔偿。
2、本案是多次侵权案件,从2012年到2016年已经涉及三起同一产品的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对此法院仍然可以按照最初的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进行判决,如果可以证明有生产、制造等进一步侵权行为,那么可以突破50万元的限制,进行追加赔偿,因为生产、制造行为将使得侵权行为进一步延续和扩大,取证难度也大大增加,主观恶性增加,故完全可以扩大赔偿金额。
3、建议侵权人尽早销毁被诉侵权产品,否则将被起诉并要求支付高额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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