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孔令斌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7日 2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6日21时39分许,陈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昆山市花桥镇曹浦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绿地大道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车辆车头部位与沿绿地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的由案外人张某驾驶搭载刘某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右侧部位相撞,造成案外人张某,刘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张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不负责任。因陈某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故刘某直接将陈某与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刘某的各项赔偿请求。
本案意义:
1、因本案事发地位于江苏省昆山市,所以昆山法院可以是本案的管辖法院,但本案律师发现,驾驶员陈某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故按照被告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也是本案的管辖地。结合赔偿金等具体情况,选择在青浦法院起诉更有利于获得较多的赔偿金,故本案最终选择在青浦法院起诉。
2、上海地区法院支持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而江苏法院不支持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3、张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张某在本案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自己需要对刘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驾驶员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需要对刘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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