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孔令斌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3日 13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吉某与张某因工作原因而相识,系普通朋友关系。因生意需要资金,张某向吉某进行借款。2014年,张某向吉某借款16万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4月9日,张某又向吉某借款24万元。2015年6月3日,张某就该两笔借款分别与吉某订立了借款合同两份,双方约定了利息分别为48000元及72000元,并确认最后还款日期为2016年4月9日。但借款到期后,张某仅归还了利息111920元,剩余本息未能归还,故吉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吉某返还40万本金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1、本案借款人张某实际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拘留于看守所,故律师未向法院告知具体拘留细节,法院仅通过公告形式向张某进行送达,这样更便于处理民事纠纷。
2、根据当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合法利息仅为年化24%,但不能超过36%。因双方约定的利息为年化30%,故已经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未支付的,不能起诉要求支付,故法院仅支持本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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