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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胜诉

发布者:孔令斌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0日 19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APP软件开发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201878日至201918日,开发完成APP项目。甲公司需一次性向乙公司支付开发费用人民币50万元。20188月,甲公司分两笔钱打入乙公司账户。双方对于具体开发细节主要通过微信聊天来实施。甲、乙公司确定分三期完成该项目。乙公司于201810月确定第一期方案,并完成工作任务。但第二期方案却一直没有落实,最终导致无法完成工作。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尽快完成,乙公司许诺于20195月底完成第二期开发任务。但乙公司在4月份,表示自己无法完成任务,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写下一张欠甲公司30万的欠条,然后退出了整个项目。甲公司多次催促冯某还款,但其不还款。2021年,甲公司起诉。

法院审理结果:

因乙公司无法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并表示退出,属于根本违约,故甲公司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软件开发费并承担损失。另外乙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冯某作为公司股东,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故法院支持冯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工作及建议:

1、因软件开发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而合同约定浦东法院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2、本案中冯某表示系以个人名义向甲公司出具欠条30万元,该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债务加入,也就是说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50万元,而冯某个人对甲公司承担30万元的债务。律师不建议客户直接以个人名义承担公司债务。

3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并不同于劳务合同,因此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的标准在于受托方是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而不是受托方是否实际投入了开发成本。如果系受托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即使其已经投入了相应的成本或已经开发完成大部分功能,只要受托方构成根本违约,委托方仍有权要求受托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因此,乙公司应当全额返还50万元,而不是扣除成本后返还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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