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孔令斌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0日 9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买家张某与卖家曾某于2015年6月13日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房屋价格是1300万元,支付方式贷款。后卖家要求做低房价,减少税费。买家同意,但嗣后双方均对原协议提出了新主张,需要进一步磋商。截至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届满时,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卖家曾某表示不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买家张某,遂于2015年9月25日与案外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5年11月13日由案外人取得了房屋产权。后买家要求要求卖家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买家将卖家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结果:
因双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买卖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房屋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嗣后,双方对于已确定条款进行变更、增加,但双方未达成一致。因此原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仍受到原合同的约束。合同中约定2015年10月30日办理交易过户,但卖家与案外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因此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和赔偿损失。买家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工作及建议: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经确定的条款,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变更或增加,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而针对未确定的条款,可以进行增加,如果因未确定的条款而无法达成一致,各方均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对于已确定条款的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一方不按照原协议履行的,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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