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孔令斌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0日 9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09年2月26日,作为甲公司员工的陆某因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委托甲公司的其中之一的实际控制人景某办理赔偿事宜。景某聘请律师提起赔偿诉讼,该案于2011年4月12日由法院作出判决,陆某可获得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03523.70元(含诉讼费)。判决生效后,法院将赔偿款执行到位。景某于2011年10月21日领取第一笔赔偿款122000元,其中有4万元属于陆某应得份额。2012年6月14日,景某又领取了应当属于陆某的赔偿款63523.70元。之后,景某未向陆某交付赔偿款,其辩称向另一实际控制人李某进行了交付。陆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结果:
因陆某与景某之间因委托办理赔偿事宜,而形成了委托关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当事人不履行委托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陆某委托景某办理赔偿事宜后,景某取得了103523.70元赔偿款,但其未向陆某交付,而是向另一实际控制人李某交付,这显然违反了委托合同的立法目的与宗旨,故法院支持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工作及建议:
1、因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陆某仅仅委托了景某办理委托事务,而未委托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办理委托事务,所以即便景某已经将款项交付给了李某,也不能免除其向陆某交付款项的义务,因此陆某可以胜诉。
2、在景某向陆某支付完赔偿款后,其仍有权向李某追偿,李某属于不当得利,应负返还责任。
11年 (优于68.32%的律师)
56次 (优于97.44%的律师)
14次 (优于95.54%的律师)
160636分 (优于99.8%的律师)
一天内
25篇 (优于98.7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