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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委托合同一案,胜诉,追回所得

发布者:孔令斌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0日 9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09226日,作为甲公司员工的陆某因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委托甲公司的其中之一的实际控制人景某办理赔偿事宜。景某聘请律师提起赔偿诉讼,该案于2011412日由法院作出判决,陆某可获得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03523.70元(含诉讼费)。判决生效后,法院将赔偿款执行到位。景某于20111021日领取第一笔赔偿款122000元,其中有4万元属于陆某应得份额。2012614日,景某又领取了应当属于陆某的赔偿款63523.70元。之后,景某未向陆某交付赔偿款,其辩称向另一实际控制人李某进行了交付。陆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结果:

因陆某与景某之间因委托办理赔偿事宜,而形成了委托关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当事人不履行委托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陆某委托景某办理赔偿事宜后,景某取得了103523.70元赔偿款,但其未向陆某交付,而是向另一实际控制人李某交付,这显然违反了委托合同的立法目的与宗旨,故法院支持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工作及建议:

1、因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陆某仅仅委托了景某办理委托事务,而未委托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办理委托事务,所以即便景某已经将款项交付给了李某,也不能免除其向陆某交付款项的义务,因此陆某可以胜诉。

2、在景某向陆某支付完赔偿款后,其仍有权向李某追偿,李某属于不当得利,应负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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