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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合同买卖纠纷一案,成功解除买卖合同

发布者:孔令斌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9日 4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2年6月5日卖家戴某与买家海某、江某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居间协议》和《补充协议》。合同成交价为130万,实际成交价是216万,税费各自承担。2022年6月13日上午10点,海某未到场;戴某强调合同按照216万进行签署,不同意做低房价,其他条款按照原合同来履行;江某同意后又反悔,拒绝签署216万合同,从而导致未能顺利网签,且已经超过十个工作日,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海某、江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而戴某提出反诉,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第10、11条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律师主要工作

1、双方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款金额系做低房价,偷逃国家税收,故律师认为该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确认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2、确认涉案房屋的三价合一价格,是否可以做到130万,根据查询结果,在2022年7月25日左右的成交价格均无法做到130万,故该价格系做低房价偷逃国家税收。

本案难点、亮点、价值意义

本案难点:1、如何证明戴某系被中介误导,而产生错误认识,最后同意了做低房价;2、双方最后在磋商阶段,是否针对216万的合同达成了一致

现实意义:1、一审法院的观点是当房价超过三价合一的核验价格的,才是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合同无效行为;反之,并不违反;

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因系做低房价,且无法通过三价合一的核验价格,属于偷逃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故该部分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有效。但双方最终因无法达成216万的合同,因此属于磋商失败,卖家戴某应当退还已收定金,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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