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管辖。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原告向法院提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分歧
本案涉及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情况的处理。有观点认为,当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另一方表示同意移送时,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约定管辖的合意,在法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裁定将案件移送。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在立案后的诉讼期间另行达成管辖约定的权利,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原告同意移送亦非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法定条件。
评析
从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目的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管辖具有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属于人民法院在立案时主动审查的范畴,即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权利状态进行确定。如果法院认为被告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或者被告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具有法定性,除指定管辖及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对地域管辖进行协议管辖外,不允许其他理由而拥有地域管辖权的情况存在,原告同意移送并非移送管辖的法定理由。
二、人民法院应对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内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时,应当针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进行审理,审理的重点是起诉时的双方约定及权利状态。即使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需要,进行听证程序,征求的也是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异议的意见。本案中原告并不认可管辖约定属于后来私自添加,被告亦未举证证实其主张,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并无不当。
三、约定管辖应当在诉讼前达成
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诉讼制度,在防止法院滥用职权,平衡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管辖法院应在诉讼前通过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便得以确定,应当是相对固定而不可任意改变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即双方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应当在诉讼前达成,在人民法院已经审查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的约定管辖协议不能形成将案件移送的法律后果。
四、原告有选择起诉法院的救济途径
原告作为启动诉讼的主体,不仅能够选择起诉的法院,还有撤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当原告认为受诉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时,其可以选择撤诉。在撤诉后与被告另行达成管辖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间,如果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则应当向其释明:(一)原告享有撤诉的权利,如果其撤诉后另行与被告达成管辖约定,则可以向双方一致同意的法院提起诉讼;(二)如果原告撤诉后,双方当事人未另行达成约定管辖合议,在双方已经有管辖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要求移送的非约定管辖法院起诉,有不予立案的诉讼风险;(三)如果原告不同意撤诉,则法院将在审查被告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情况下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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