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书证提出命令”,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整理而成。
供交流、讨论所用,若援引相关内容,建议查阅书籍。
衔接:
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自认”,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举证期限”,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五条【“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条文主旨】
本条系新增条文,是关于“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进行的完善和补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小编注:关于举证期限,衔接: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举证期限”,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本条关于规定申请书内容的规定,目的在于明确当事人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基本条件,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对申请审查的内容。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书中“书证名称或者内容”的审查,目的在于对书证进行特定化,可以根据申请人是否亲身参与形成过程是否了解等因素,斟酌书证特定化的尺度。
3、在书证对要证事实的证明有积极作用,且要证事实本身对于裁判有重要意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有作出“书证提出命令”的必要。
4、申请书关于“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的要求,隐含着对书证存在的证明要求。但书证存在以及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事实,有时并非需要证据证明,申请人能够陈述充分理由、足以让法官确信前述事实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事实存在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书证提出命令中请的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小编注: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命令申请不成立时,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条文主旨】
本条系新增条文,是关于对当事人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审查处理的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双方发表意见的机会和进行辩论的权利。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的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审查程序和内容了进一步规定。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应当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审查内容和标准。
并非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提交。
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控制书证,仅是当事人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充分条件。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准许,应当综合考量待证事实是否因该证据不被提交而真伪不明、持有书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不提交书证的正当理由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己的因素,作出综合分析认定。
2、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对方当事人提出书证的裁定,应当写明申请人、书证持有人、申请提出的书证及范围、申请理由及裁定主文,其中裁定主文应当包括责令对方当事人于何时提出书证以及对方当事人违反书证提出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书证提出命令申请部分成立的,可以仅就该部分书证作出裁定,但不能超出当事人申请的书证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书证提出命令”的客体范围】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小编注:根据理解与适用一书第452页,就引用书证的主体而言,系指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既包括原告、被告,也包括具有原告地位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辅助型第三人不在此限。)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条文主旨】
本条系新增条文,是关于“书证提出命令”客体范围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的完善和补充。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适用应当慎重,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贯彻,并可以结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处于事件发生或者证据形成过程之外、是否确实存在不能获得有关证据的情形,以及对方当事人是否能够较为容易获取证据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小编注:书证提出命令,在施行后,公司诉讼中,如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股东知情权争议等,或许援引度会较高。
衔接:股东知情权执行中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八条【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条文主旨】
本条系新增条文,是关于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基础上进行了整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人对于书证内容说明义务的审查,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对于申人亲身参与的事实或者形成过程的证据,应当要求申请人尽量对内容进行准确描述;申请人无从参与的,则应适当放宽要求,适当减轻申请人的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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