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虎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四川

练虎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244443833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大竹县刑事律师转载: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简介及其有效辩护指南

发布者:练虎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466人看过举报

赌博犯罪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两项与赌博有关的罪名。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有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赌博犯罪解释”)与《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赌博犯罪进行进一步细化。


赌博罪的构成要件与立案量刑标准


1.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犯罪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娱乐消遣。


有人认为,《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因此,只要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小赌”,不构成犯罪。


但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两高”研究室负责人在《赌博犯罪解释》答记者问时,特别强调“还应当结合输赢的数额等情况来综合判断,如果输赢的数额未超过少量财物的标准,可视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否则应视为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亲友之间的娱乐也要控制在一定数额,否则也可能构成犯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聚众赌博,是指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组织者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另外《赌博犯罪解释》将组织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也认定为聚众赌博。


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


(2017)豫0882刑初126号案中,沁阳市人民法院认为:“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正当收入而以赌博为生者,也包括虽有正当职业、正当经济收入但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经济来源的人。”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四川 达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244443833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99070

  • 昨日访问量

    48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练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