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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练虎律师转载:婚内出轨遭“小三”索巨额分手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2019-01-21

发布者:练虎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 |1135人看过举报

近日,演员吴秀波婚内出轨事件再度发酵掀起舆论狂潮,而这次事件的主角则是之前销声匿迹已久的陈昱霖(艺名)。2019年1月18日,陈昱霖父母微博公开发表声明称女儿被吴秀波欺骗回国后,吴秀波以“曝光隐私威胁勒索钱财”为由报警,女儿在下飞机后即被警方抓捕。随后,吴秀波妻子何震亚发表声明反击,称陈昱霖多次威胁索要巨额财务,数额一度高达千万,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选择报警,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吴秀波婚内出轨事件”的故事始末众说纷纭,且无法从目前可获知的事实中证实事件的来龙去脉与真相,对于陈昱霖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文只能在假设以下事实均成立的前提下进行分析、讨论。根据事件所涉双方已公布信息,假设事实如下:在2018年9月,“吴秀波婚内出轨事件”遭“小三”陈昱霖曝光,吴秀波为维护自身名誉与陈昱霖私下达成协议,同意给予陈昱霖经济补偿。此后,吴秀波仅支付部分补偿费用,陈昱霖回国继续索要经济补偿,在机场因涉嫌敲诈勒索而被警方抓捕。


陈昱霖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再三慎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该罪在主观上应具有直接故意,即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在本次事件中,对于陈昱霖继续向吴秀波索要补偿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根据公序良俗的原则,婚内出轨后一方索要分手费、感情补偿费、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不予支持并不代表该诉求违法,双方此前自愿达成的补偿协议不应认定为无效,如陈昱霖未超出协议约定的额度索要经济补偿,其以公开隐私相“威胁”索要财物的真实意图在于催促协议一方有效履行支付补偿的义务,即使诉求在司法层面得不到支持,但终究是基于此前已达成的协议而为之。因此,本文认为陈昱霖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宜轻易认定为敲诈勒索。


其次,刑法是严厉的国家机器,公权力的运用理应慎重。无论婚内出轨抑或藉此索财,都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也不为法律倡导,但对比该事件本身,在双方仍可以通过民事领域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肆意干预则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滥用则会导致社会公众的茫然疑惑与不安。因此,司法机关在本次事件中认定陈昱霖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也应慎重对待。


罪与非罪的判断本应建立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鉴于事实依据的匮乏,本文只能在大量假设的前提下进行探讨,但无论陈昱霖行为最终是否入罪,此次事件背后更重要的是如何扶正社会道德风气以及明确公权力、私权利之间的界限,引导社会公序良俗的发展,给予社会安定、信心,并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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