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病历封存病历并不代表患方当然认可该份病历,病历的真实性和出现的问题,是在法院质证中解决,因此,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无论多久仍应去复印封存病历
办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往往患方对是否应当复印封存病历存在很多担心,总结起来,有的人担心都过了好多天了,医院肯定已经把病历篡改过了,再复印病历没有意义;有的人担心去复印封存病历会不会反而被认为是自认医院提供的病历是真实的。总之,出于各种顾虑对是否要去复印病历犹豫不决。作为多年专业北京医疗事故律师,我认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一、双方发生了医疗争议,是否医方存在过错,是否担责先放在一边不考虑,仅仅患者客观上存在损害后果,这一点肯定是存在的,都是无法否认的。而诸如核磁、CT、冠脉造影等影像和介入等的检查由于存在图像等,心电图存在波形等,化验检查结果跨科室等因素,客观检查结果是无或者很难改变的,尤其是像笔者这样拥有曾经在医院临床医生多年的诊疗经验,结合十余年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经验,是否病历中关键节点已经被篡改或伪造等,是能够大致判断出来的。因为疾病发展医学上是有内在规律,结合患者的病情,与各种检查化验所反映的不一致、甚至矛盾,那么如果伪造、篡改,内行人一看就能看出来,反而会对医方不利。
举个本律师刚刚办结的一个医疗纠纷案例。住院期间医生查房,发现患者倒卧在地面,没有呼吸心跳,经抢救后深昏迷、无自主呼吸,转院积极治疗,仍最终去世。患者妻子称是第一家医院的医生让她去外面的药店买外敷的中药辅助治疗,所以患者猝死在地面上时,她不在现场,同时,医生没有说需要人陪床。而医方称病历医嘱里下的就是需人陪床,否认曾让患者妻子去院外购药。因此,究竟当时实际情况是什么?患者为何不在床上而是在病房的地面上?是病人自行下地后发生心跳骤停呼吸停止,还是病人在病床上滚落于地面?等等,双方各执一词,又无监控录像,事实是怎样的无从认定,但医院医嘱有需人陪护,并且患者病情重,对患方是不利的。
本北京医疗纠纷律师看病历,发现长期医嘱单中有心电监护、血氧饱和度监测医嘱,并结合床旁监护仪的工作模式、病房护士站的电脑的工作任务、护士站当班护士的工作要求,指出无论医方如何辩解,根据病历医嘱,患者是有心电监护、血氧饱和度监测的,患者无论是自己擅自下地还是在床上发生猝死摔落在床下,心电监护和血氧饱和度监测都是可以及时发现的,但患者心肺复苏抢救开始至此后的抢救记录描述和用药和各项化验检查和心跳恢复但没有自主呼吸、无自主意识深昏迷等,临床规律都可以认定医方没有及时发现患者猝死和及时进行心肺复苏救治,构成显著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医方担责。
二、由于疾病的发展是有医学规律的,病历篡改与病情实际进展完全一致,是很难做到的,有医学背景经验的医疗律师是能够看出来的,从病历中,还是能分析出医方的诊疗过错的。医方想把病历完全颠覆性的全部改动,由于涉及多个科室,在公立医院是很难做到的,因为其他科室自己并不想担责。
综上,为什么不先复印病历,及早分析研究病历呢?无论是医疗纠纷调解还是医疗诉讼都可以做到有的放矢。患者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发生医疗纠纷后仍应复印封存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