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调解还是诉讼,经常遇见患方拿着病历找到我,说病历被篡改了,更有甚者拿笔将每个不同的地方,包括标点符号不同,都一一进行了标注。作为从业多年,有医学法学双学位的北京地区医疗事故律师,谈谈本人在处理相关案件的从业经验。
一、即使是双方认可的封存件中的盖有复印病历专用章的复印病历,无论是诉讼、鉴定、调解,也一定要求医方提供病历原件进行仔细核查。
二、记录的个别字、一些内容,即使前后不同,也是要看具体是病历中的那种文件上记录的内容,因为有些文件本身记载的就是不同医师各自的观点。并且,一些记录确实错误,但如果不属于医疗行为过错方面的事务,也没有意义。
三、病历中患者的姓名、床号、入院日期等有误,通常会被认为是偶然发生个别、孤立的笔误,不必过多在意。需要注意的是,是否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病历是否存在重新书写或修改的可能。
四、现在基本都是电子病历。如果确有依据高度怀疑对医疗过错行为节点问题存在病历篡改等,那就坚持进行涉案病历记录电脑后台数据进行还原鉴定,或者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去医院信息中心,由医院的工程师运行医院信息系统门户及后台数据库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会显示。
五、重点要突出。病历修改通常都发生在争议的医疗行为已经发生之后。如果修改往往会留存蛛丝马迹,根据律师经验,专家会诊记录内容对患者原有病情、现状、目前病情变化的分析判断,对于发现问题有很大的助益。
六、病历修改造假,往往是该病历的主管医生亲自修改,虽然很难发现,但病历除病程记录等外,还包括各项化验检查、造影、CT、核磁成像检查、心电图等等,不是一个科室就可以完成的,涉及多个科室、和多科室医务人员。因此,全面修改病历惊动各相关科室并让其他科室人员配合修改,实际难度很大,谁都不想没事找事,给自己找麻烦,尤其大医院,现行的内部管理体制,各科室配合这样做几乎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