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尸检不必然导致医院无需承担责任
笔者作为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在办理医疗纠纷诉讼、医疗调解或患者咨询中,经常遇到一类情况,那就是病人已经在医院住院期间死亡,但由于亲人情感或者老家风俗等原因没有尸检。又或者外地医院去世,根据规定只能在当地活化而不能将遗体运回当地,亲属为能够将遗体运回当地,只能以放弃抢救,按照患者自动离院签字办理出院手续。
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方往往担心医方也以此为由对患方造成不利的影响。本律师作为具有多年临床医师经验的专业医疗律师,说说自己的观点,供参考。
患者在医院期间病程是一个动态变化,病历中各项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心电图检查等一项或者多项必然会是一个动态恶化的演变,尤其是离院前最后1-2次的各种检查,反映的是患者终末期的各种生命指征、各脏器功能状态、身体内环境状况等的指标。而这些客观检查往往能够体现病人临床上,实际已是回天无力的现实,甚至可以推定出患者的死亡原因。比如:血气分析、生化检查、心电图室性逸搏、超声、核磁、CT,抢救记录等等,可以分析出患者生命体征已无或者全身多脏器衰竭终末期等。
总之,每一个案件具体情况均不相同,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医疗纠纷因为涉及医学和法学两方面,专业性很强,患方应向具有多年医院临床工作经验和多年处理医疗纠纷经验的专业医疗律师寻求帮助,因为只有专业的医疗律师才能看的懂病历,才能明白医疗法律、法院、医调委、司法鉴定机构关注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