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北京医疗官司律师办结一起医疗诉讼案件。
患者因较重病情住院当地普外科,查房时,发现患者俯卧再床尾的地面,心跳呼吸消失,遂进行心肺复苏,给予胸外按压、球囊通气,后患者心跳恢复,但没有自主呼吸,深昏迷,一直气管插管,呼吸机通气。自安徽转南京当地更好的三甲医院仍因呼吸中枢受损严重难以恢复自主呼吸,脑组缺氧织毁损、继发感染、多脏器衰竭最终去世。家属当时处于多种原因,并没有尸检。医院认为患者去世时由于病情重的自然转归,建议患者去当地医调委调解,患方不同意调解,后两次带病历来北京,到律所找到本医疗律师,询问家属和现场看病历后,委托我作为他们的代理医疗官司的律师向法院起诉。
接手本案后,凭借多年的经验,考虑医方会主张患者不听医嘱自行下床上厕所(床尾临近室内卫生间门口),导致的病情突然变化,而此也是患者家属不认同,并且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本律师根据临床护理工作流程、床旁监护仪的基本功能和用法、护士站的职责和监护相关制度等,指出存在的问题:虽然不是在重症监护病房(ICU),但下医嘱并执行了床旁监护仪心电血压监护,因此,虽然何种原因患者离开病床,倒在了地面,但有一点医方是无法否认的,那就是心电血压被从身体上解开的瞬间,就相当于心电监护仪侦测不到心率和血压,心电监护仪必然要报警,病房里和护士站监护终端必然会警示异常,但医方没有及时发现,导致没有及时心肺复苏救治,造成患者长时间脑组织缺氧呼吸中枢受损严重,才会出现患者无法恢复自主呼吸。
最终,医疗鉴定和法院判决均支持了包括此点在内的多项观点,医方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等。
来源:本站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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