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接一个咨询,把他花钱找人写的《行政起诉状》发给我看,一个不服要求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案子,起诉状洋洋洒洒三页多的内容,其间把不服的证据,法律规定都详细写了出来。对此,我认为这属于策略错误,原因如下:
一、 行政起诉状不必暴露原告方的攻击点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是举证责任倒置,我们只要证明作为被告方的行政机关对我们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其他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举证责任都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即使我们在起诉前已经掌握了对方违法的具体证据,也没有必须在起诉状中向对方提供或者提示,这可能导致对方对违法点采取补救措施,不利于我们的诉讼活动。
通常来讲,我告诉我的当事人,在被告答辩且提供证据之前,原告的态度是“我就是不服”!如果法官问你认为对方哪些方面违法?你可以回答“你猜!”
二、 书写《行政起诉状》以立案为目的
以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为例,一个合格的起诉状除去主体信息之外,正文不过一百多个字就可以解决问题。
首先,写明自己在何地有一处房屋
其次,某年某月某日被何文件纳入征收范围
其三,因未能与拆迁部门在达成协议,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向我作出某字某号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最后,我对此《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书写《行政起诉状》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起诉状中,为了确保人民法院能够按照有效的联系方式送达传票,我们一定要确保原告和被告主体信息的准确性和联系方式的有效性。
(一) 书写“诉讼请求”的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8)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9)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一份能成功立案的《行政起诉状》书写完毕后,立案绝对没有问题。剩余的就是等对方在答辩期内提供证据和我们收到证据后的破袭行动了。一方面我们没有暴露我们的攻击方向和攻击点,另一方面还可以从对方的证据中找出我们掌握之外的其他违法点,加强我们在诉讼中的进攻力度。这种方案在诉讼中是最有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