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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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赔偿被害人后能否向其他共同犯罪人追偿的律师意见

作者:刘小灿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81次举报
2022-02-18


本案是一起民事案件,起因是刘某某与张XC合谋诈骗被害人钱款,后双方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刘某某以个人财产向被害人支付了所有诈骗金额的赔偿款并争取到轻判。刘某某刑满释放后提民事诉讼要求张XC支付其违法所得金额的诈骗款,人民法院以无因管理案立案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张XC向刘某某支付其取得的诈骗款,后张XC申请再审,认为其服刑期间非个人原因不能到庭,不应当缺席审理,且刘某某因为退赔已经得到轻判等理由申请再审,认为该款项不应该属于可以追偿的范围。对此,我方代理刘某某发表以下辩论意见:

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刘某某诉张XC无因管理一案,经张XC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启动了再审程序,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论意见:

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们认为,虽然刑事案件中各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局限于自己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但共犯人连带退赔数额超出自己实际违法所得的部分,可向其他共犯人追偿。张XC因犯罪所得利益,本来就属于非法利益,应当退回,其退款义务不因服刑而消失,也不因刘某某全额退赔而消失,张XC非法所得没有任何合法占有的法律依据和道德依据。否则本案有违民法公平原则,亦有违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因此,张XC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一、 刑法规定各被告人对被害人损失进行无限连带赔偿是为了公平处理施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法律中,共同犯罪中无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考虑到大部分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较弱,要求部分实施全体担责有利于保护处于无过错地位的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及时、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有利于消除共犯人分赃少退赔就少的心理;有利于阻却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使共犯人慑于连带退赔责任的承担而畏惧实施共犯行为。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这是为了公平处理施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的原则在民事法律中普遍存在,在刑事领域中在共同犯罪的对外责任承担中规定了对外连带责任。刑法方面没有规定对内按份责任,那是因为这一适用原则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其实对外连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只不过在刑事案件中为了解决被害人利益弥补问题和解决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时,不得不提及施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退赃退赔问题。

共同犯罪中,在刑事上各行为人均应对犯罪结果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在保护被害人利益的角度上,法律规定了各被告人赔偿在民事上均具有赔偿义务。虽然被害人可以找任何被告人主张全部的损失金额,但被害人不能要求每一个被告人都向支付自己的损失总额的赔偿,被害人实际可以要求并得到的赔偿总额却不能超过损失总额

所以,刑法规定各被告人对被害人损失进行无限连带赔偿是为了公平处理施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 退赔行为和获得轻判是法律鼓励退赔的结果,并不是花钱买刑,也不能免除退赔人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实务中,对于积极退赃退赔的被告人,人民法院会视为认罪悔罪的一种表现,在自由裁量权之内会给予一定的轻判。XC在再审申请书中认为刘志运因为退赔获得了轻判而自己没有退赔就获得了重判,这是一种逻辑上的错误,也是一种以表面掩盖实质的认知错误。张XC的刑期比刘某某重,是因为其犯罪地位不同,所起作用不同,而不是因为刘某某退赔了张XC没有退赔。XC将刘某某花钱退赔和刑期比自己轻联系起来,有一种花钱买刑的错误认识。但事实上,刘某某在退赔后依然被判决十多年的重刑,如果从表现现象上理解,刘某某全额退赔已经使得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全额的弥补,将其权利回复到没有被侵犯的原状,难道刘某某就可以因为退赔而免除刑事处罚吗?当然不能,因为刑罚解决的是行为违法性的问题,刘某某也并没有因为超出自己获利份额全额赔偿而免责。

三、 共犯人连带退赔数额超出自己实际违法所得的部分向其他共犯人追偿能够更为公平、合理地处理共犯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犯罪的赔偿其实质是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只不过在刑事案件中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和回复社会秩序而在个案中同时处理而已。共同犯罪行为实质上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产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清偿后自然产生追偿问题。以本案为例,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被侵犯,其可视为侵权关系中的债权人;各共同行为人可视为债务人,对被害人承担连带债务,退赔金额超出自己实际违法所得的行为人对被害人承担退赔责任后,即代位取得被害人的权利,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进行追偿。有关各共犯人内部之追偿,属于民事纠纷。 

从另一个角度讲,如共犯人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后不具有追偿权,则该共犯人既因犯罪行为受到刑罚处罚,又需负担超出自己实际违法所得的退赔数额,对积极退赔的人来说难免有失公允;如果共犯人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后不具有追偿权,则为及时弥补被害人财产损失,在基于同一犯罪事实被追究的共犯人中,先到案的或者自身经济能力较强的人往往最有可能先被执行连带退赔责任,但先到案的或者自身经济能力较强的人在共同犯罪中从民事侵权的角度讲不一定是主要的侵权人,如果在先行超过自己犯罪所得赔偿不能再行在共犯中追偿的话,则不利于鼓励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自首,对后投案的行为人反而有利也明显失当;如共犯人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后不具有追偿权,其可能转移、隐匿自身财产,从而不利于鼓励共犯人在其赔偿能力范围内充分赔偿被害人。

再者,共同犯罪中,赔偿与赔偿者在刑事责任上都需要对整个犯罪结果负责,如果先行赔偿者在共犯中不具有追偿权,则导致少分者多赔,分得者可能不赔的不公平结果出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会在共犯中存在一种共同犯罪作案,但确由别人赔偿自己用刑事责任来换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侥幸心理,所谓拉个有钱人犯罪,出牢后变有钱人,这种心理会加大贫穷者在经济犯罪面前的犯罪动力

因此,共犯人连带退赔数额超出自己实际违法所得的部分向其他共犯人追偿能够更为公平、合理地处理共犯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 因为刘某某退赔后就免除张XC退赃退赔的义务,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XC在再审申请中认为,刘某某退赔后实现了轻判,而自己没有退赔就被重判,刘某某已经享受了退赃行为带来的利益。这是一种“花钱买刑”的错误认识,并没有认识到刘某某轻判是因为犯罪情节、犯罪作用、犯罪地位与其他共犯存在区别的根本原因,刘某某退赔只是法律对其认罪态度的鼓励。如果张XC因为坐了牢同时其他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就可以免除赔偿义务,将犯罪所得占为己有,并将这种占有合法化,那才是对公平和正义最大的讽刺!

因此,因为刘某某退赔后就免除张XC退赃退赔的义务,有违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五、 XC没有将非法经济利益永远占有的合法依据,张XC具有永久的退款义务,刘某某将张XC应当退赔的金额退赔后,张XC的退赔金额只能去到刘某某处,本案属于民事法律范畴

刑事法律规定了共犯之间均有全额赔偿的义务,但是用语却是退赃、退赔,所谓退就是将不法占有状态恢复原状的意思。因此,从实质上讲,应当将各自所非法取得的利益归还被害人,虽然法律从被害人利益角度出发要求犯罪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依然要求所有行为人均将自身所非法占有的利益退回到不再占有的状态。因此,张XC自始至终均具有退款的法定义务。

既然张XC具有退回非法经济利益的义务,其权利人只能是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人,在刘某某已经超出自己份额退赔后,这个权利自然就应当由刘某某享有。刘某某将张XC应当退赔的金额退赔后,张XC的退赔金额只能去到刘某某处,因为此时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全额弥补,如果张XC再将钱款支付给被害人,则被害人实质所得超出了实际损失,变成了受益人,这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XC在犯罪后所得利益依法应当退回,并且这一义务不因张XC服刑而消灭,也不因为刘某某全额退款就免除这一义务。在共同犯罪中,只有在超出自己所得份额退赃退赔后具有向其他未按自己犯罪所得足额退赔的共犯追偿的权利,才能确保法律目的的真正实现,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以上意见,敬供参考!

此致


刘小灿律师,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行政事务部主任。1980年出生,毕业于重庆工商大学。本着“不惜动用所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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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120********48 刑事辩护、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