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浮中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3日 3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通过网络相识,2012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婚前即不断向原告索要各种财物,婚后全部家庭支出由原告承担。婚后双方还因是否生育产生矛盾。生活中如有争执,被告对原告动辄打骂,更曾致使原告受伤就医。被告对原告母亲也从未尽孝,经常恶语相加。原、被告现居住房屋系原告母亲为便于知青返沪,于原告婚前凑钱购买、装修,被告无任何出资。后因结婚,原告母亲将该房屋让予原、被告居住,自己居住于诸暨。原告曾欲补贴母亲些许钱款,被告予以阻扰。综上,被告婚后无视家庭责任,其行径严重伤害了家庭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闵行区航华二村XXX号XXX室房屋及原、被告名下存款。
被告胡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至今还都是共同居住。原、被告双方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结婚的,婚后双方感情很好,经常手挽手出去购物、散步。被告和原告母亲的关系也很好。关于生育问题,虽然婚前双方说好不要孩子,但被告也不是拒绝生育,只是希望经济条件好点的时候再要孩子。对于原告在网上征婚的事情,被告愿意原谅原告,愿意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被告希望今后双方能加强沟通,在婚姻关系中做到互相体谅。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因个性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本案中,原告何某某、被告胡某某系自由恋爱而结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应当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对此应予珍惜。经查,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夫妻关系的现状源于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尚有挽回的余地。双方若能在今后的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相互关心照顾、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是有改善可能的。综观本案事实,法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要求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