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浮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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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沈甲离婚纠纷案例(一审判离)

发布者:陈浮中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3日 2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程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浮中律师。

被告沈甲。


案情简介:

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自行相识,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10年10月生育一子沈某乙,婚后由于双方对生活的分歧,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双方所生之女沈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6年5月起每月支付沈某乙抚养费2,0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沈甲辩称,原、被告婚姻经过及生育情况属实,现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要求女儿沈某乙随被告生活,要求原告自2016年5月起每月支付沈某乙抚养费6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自行相识,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10年10月生育一女沈某乙,目前随双方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曾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由上海新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市虹口区江湾医院工作,担任护师职务,近一年税前月均收入7,300元。审理中,原、被告表示,无需要法院分割的财产。审理中,被告表示,沈某乙主要由被告的母亲吴少和抚养,并由吴少和负担了沈某乙的大部分开销。原告是护士,工作分早中晚班,工作时间不利于带孩子。原告没有上海户口,也未申请上海户口。被告想给孩子一个稳定生活环境,希望将其留在上海生活。审理中,证人吴少和表示,其系被告母亲,原、被告所生之女沈某乙从小由吴少和抚养长大,现在由主要吴少和负责接送,沈某乙学习费用主要是吴少和支付。审理中,被告表示,证人所述内容基本属实。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告收入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婚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一致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综合原、被告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以及沈某乙一贯生活环境等情况,本院认为沈某乙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应负担沈某乙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程某与被告沈甲离婚。

二、婚生女沈某乙随被告沈甲共同生活,原告程某自2016年5月起每月支付沈某乙抚养费6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陈浮中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现为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并通过婚姻家庭、劳动法等律师专业水平评定。主要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