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2民初8028号
原告A,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昆山市,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A,男,1985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A,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史XX诉被告A、B、C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