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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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俊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3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书记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及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唐X向被害人李X谎称自己叫“韩XX”,虚构同学“唐X”离家出走、出车祸需要钱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李X的信任,被害人李X在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XX等地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人唐X汇款总计人民币7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X返还被害人李X人民币14400元。
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唐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X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被害人李X的陈述、被告人唐X的供述、银行交易明细、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已退还部分赃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
未交纳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唐X退赔被害人李XX人民币六万三千六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荣获辽宁省和沈阳市律师协会授予“沈阳市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主任;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