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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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俊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662人看过 举报

2020-08-17

律师观点分析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4)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4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徐XX醉酒驾驶辽AXXX牌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北二路南XX时,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理时,发现被告人徐XX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抓获。经检验,当日20时30分提取的被告人徐XX静脉血乙醇含量32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沈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被告人徐XX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对事故车辆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并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罚金款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张俊杰律师,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了业界与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先后荣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离婚、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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