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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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俊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595人看过 举报

2020-08-1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X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及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原告欠款10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并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8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原告向被告投资100万元共同经营棋盘山高XX果园,经营期限为3年,经营期间如遇拆迁,被告补偿原告投资的四倍,如三年期间没有拆动迁,被告退回原告投资款100万元,其余款项待动迁时一并支付。被告于2016年4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杨XX未作答辩。
马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合作协议、银行客户回单(汇款)、收条、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被告共同经营棋盘山高XX果园,产权人为被告,原告为被告投资壹佰万元,经营期限为叁年,经营期间如遇拆迁,被告补偿原告投资的四倍,如叁年期间没有拆动迁,被告退回原告投资款100万元,其余款项待动迁时一并支付。当日,原告转账给被告100万元。被告于2016年4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
本院认为,原、被告名义上为合作协议,但果园盈亏与原告无关,原告保本收回本金及高额利息,该协议不符合合作法律关系特点,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点,本院认定原、被告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本金,并按年息24%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X偿还原告马XX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杨XX偿还原告马XX借款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70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俊杰律师,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了业界与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先后荣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离婚、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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