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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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出轨有外遇者,净身出户,沈阳婚姻家庭律师助受害方成功维权案

发布者:张俊杰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8日 1143人看过 举报

2022-06-28

律师观点分析

杨某与高某离婚案,因男方出轨并与第三者长期姘居。

杨某委托沈阳离婚律师后,沈阳离婚律师就男方外遇姘居、财产等问题细致地为杨某研究了一套可行的法律方案,经过搜集有利证据,后代理杨某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财产归杨某所有等诉讼请求,成功的实现了一次诉讼就获得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将房产判归杨某个人所有,并责令男方精神赔偿1万元的胜诉结果。


案件详情: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女,于2012年5月13日因病死亡。××××年××月××日生一子患有××症急需治疗,但被告高某却在此时假借寻找骨髓配型为由,携带给儿子筹借的救命钱离家出走后,音讯全无,为此原告曾多次报警寻找。被告对病危的儿子及家庭不管不顾,未尽身为人父和丈夫的责任和义务,致使原告痛失爱子。被告还经常性地从原告及原告亲属处借钱,钱一到手就销声匿迹。近期原告发现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长期同居生活,原告已多次劝阻和忍让,但被告不知悔改。原告日夜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和折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已无存在的基础和必要。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位于沈阳市某房屋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3、因被告出轨并与她人长期同居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和痛苦,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1万元;4、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不同意离婚,争议房产首付是被告拿的,10万左右,双方约定房产归原告的字据是双方签订的,现在房产归属没太想好,由法院决定。2014年9月离家的,分居一年多了。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也没太想好,由法院决定。希望法院能调解双方关系。

办案经过: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年××月××日出生,2012年5月13日死亡),婚生一子(××××年××月××日出生,2014年9月15日死亡)。被告高某有位于沈阳市某房屋一处,还款期为2009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7日,目前尚有银行贷款未偿还。2015年8月3日,原、被告约定“因为男方从女方父母和亲戚总计欠款约贰拾伍万元钱,现男方无力偿还,男方很少顾及家庭,并且女方对家庭付出较多。现经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就如下财产达成如下约定:男方名下有一处房产,其产权完全归女方个人所有,贷款由女方偿还,男女双方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通过原告提供的录像,可以认定被告与婚外异姓同居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协议、贷款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通过原告出具的报警记录可以看出,原、被告婚生子女患病期间,被告多次离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离婚意愿强烈,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关于诉争房屋归属问题,2015年8月3日,原、被告已约定沈阳市房屋其产权完全归原告个人所有,贷款由原告偿还。被告在书面答辩中承认该份协议系其与原告签订,故本院判决沈阳市某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杨某所有,自2016年5月起该诉争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杨某偿还。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赔偿金1万元的请求,通过原告的举证足以证明,被告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婚外异姓同居,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离婚;

二、坐落于沈阳市某房屋一处的所有权归原告杨某所有,该房屋自2016年5月起剩余贷款由原告杨某偿还;

三、被告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原告杨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张俊杰律师,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了业界与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先后荣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离婚、婚姻家庭
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1210120********28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离婚、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