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丈夫欠债,离婚时把唯一房产留给儿子
2020年3月、10月李先生多次向王某借款,后未全部偿还,王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
2021年3月,法院查封了李先生与妻子孙女士共有的A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名下),随后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先生偿还王某借款34万元。
早在2020年12月,李先生与孙女士就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上写明,上述的A房产归两人的儿子小李一人所有,A房产剩余的贷款由李先生偿还,婚内其他的债务也都李先生一人承担。
王某作为债权人发现房产被转走,提出债权人撤销之诉
这30多万元对王某也是一笔巨款,胜诉后没有执行到借款,他也不可能轻易放弃。
多番打探之下,发现自己保全的这套房产竟然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的方式转给了李先生、孙女士的儿子。
于是咨询后,王某提起了债权人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的处理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应该撤销
李先生和孙女士对房产享有平等的权利,现在相当于通过离婚协议李先生放弃了自己一大笔合法财产,并且这种放弃会损害王某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李先生的行为损害了王某的利益,给王某造成债权难以实现的损害后果,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具有撤销权。
A房产评估价值为72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李先生将涉案A房产房款中的36万元(72万元*50%)无偿赠与李小的行为,王某可以重新要求拍卖这套房产。
律师分析:这种情形需要提前处理
关于这种类型的情况,已经被起诉、保全了财产,最好就不要轻易再动这部分资产,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财产转移,最终被法院撤销。
需要提示的是,法定撤销权只有五年时间,比如本文A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满五年,则债权人五年后不能再要求撤销。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男方好不容易愿意将房产放到子女名下,但是依然逃脱不了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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