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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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尽抚养义务——抚养权变更

发布者:张向锋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406人看过


案件详情


吴某某(女)与黎某某(男)协议离婚,约定吴某某放弃所有财产及债权,三个婚生子女由黎某某抚养,吴某某不承担抚养费用。但二人离婚后,三子女一直由黎某某母亲照顾,且孩子的餐费、学费、衣物、奶粉营养品、水果零食等费用由吴某某承担。20233月,黎某某母亲出外后,黎某某全家对三个子女不管不顾,吴某某多次找黎某某交涉均无果。为使三个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吴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小孩由其抚养。

 

 

案受理后


秉承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理念,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并征求三个小孩的意愿。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劝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将三个子女的抚养权变更为吴某某抚养,黎某某每个月向吴某某支付人民币3000元作为抚养费,直至小孩成年。至此,此案圆满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规定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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