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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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明确受让人,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5日 14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周某系职业房贷人。2020年2月1日,钱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周某处借款20万元,并将其所属的价值40万元的汽车质押给了周某,双方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周某又要求钱某签订了一份空白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后钱某将该车辆及相关行车证件等资料交付给了周某。后借款到期,钱某仅归还了其中的5万元,剩余款项未能归还,周某便将质押车辆转让给了第三人。但因该质押车的价值高于周某的债权金额,钱某要求周某归还车辆同时其归还借款,但周某表示其已将债权转让,该质押车辆一并转给了第三人,但钱某无法与该第三人取得联系。为此,双方争执不下,钱某委托本律师将周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钱某已签署《债权转让通知书》,周某转让债权有效,驳回了钱某的诉请,钱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为只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而此处的通知应为债权人明确告知受让债权的主体。本案中,周某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虽有钱某的签字,但系空白文本,无论是汽车转让的主体亦或是债权转让的主体均未在文书中载明,不能视为已通知债务人。诉讼过程中,周某先陈述其债权转让给了张某,后续又陈述转让给了王某,前后矛盾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其主张的债权受让对象不明,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债权已经转让,亦不能证明案涉债权受让的主体,故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此外,周某的债权转让行为给钱某造成了损失,周某应当予以赔偿。

2、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一审认为债权转让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改判。本律师认为,二审法院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在本案中,实际上周某之所以转让债权,一方面是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债权利益,另一方面其主要目的很明显是为了获取除了其债权之外该质押车辆的剩余价值,由此而获利。二审法院的判决平衡了双方的利益,适用法律正确。

3、建议或意见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作为债权人,在通知债务人时应明确详尽告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的相关信息,向债务人披露债权转让情况,避免因债权转让无效而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债务人,当债权人转让债权存在瑕疵,应当向债权人提出,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李小龙律师,现任职于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李律师熟悉公检法办事流程,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李律师信守承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