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6日 9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成都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市场调查等,被告人许某系该公司负责人。2021年至2022年期间,许某等人在明知该公司不具备办理银行高额分期贷款业务能力的情况下,安排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和添加微信等方式,以中国银行信贷部员工名义向被害人推荐银行高额低息贷款,并邀约被害人到公司面谈,通过向被害人出示伪造的银行预审系统截图骗取被害人信任,与被害人签订融资服务协议,以定金,融资服务费等名义收取被害人财物,同时,相关员工还以加急办理费,给银行面签人员红包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案发后,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抓捕,后被以诈骗罪移送起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有辩护人提出,本案各被告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最终法院仍以诈骗罪对各被告人予以判处。
法律分析与评价: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通过合同的虚假签订、履行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合同交付财物,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犯罪行为与合同本身存在内在联系,本案中,被告人明知该公司不具备办理银行高额分期贷款业务,采取出示虚假的银行个贷预审系统截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基于被告人虚构的事实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并非基于所签协议而交付财物,且被害人交付财物亦不限于协议书约定的定金,还包括其他名义被骗的财物,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协议仅是其实施诈骗行为的手段之一,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