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5日 4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21年初,被告人郭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王某、周某、张某、孙某等十三人在四川省某市开设赌场,郭某等人分工协作,互相配合,通过安排赌博时间和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坐庄参赌,提供赌具和现场服务,邀约放贷人员为赌博提供资金等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积极邀约联系接送赌客,吸引赌客参赌,郭某等人在赌博活动中抽头渔利,抽头的资金用于支付场地费,伙食费,赌客福利费,现场管理人员的报酬以及参与坐庄人员的分成等。后上述赌博人员被公安机关挡获,后被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中,郭某统筹安排赌博相关事宜,主要负责安排赌博时间和地点,邀约赌客和放贷人员,参与坐庄和分红,占股20%;李某负责安排人员坐庄,保管和分发抽头资金,领取固定报酬;王某负责发牌和抽头,领取固定报酬;周某负责接送赌客,安排人员望风,领取固定报酬;张某负责购买赌博所用的赌具及香烟等物品,在现场打杂领取固定报酬;孙某等其他人负责坐庄打牌,邀约赌客,参与抽头资金分成。另有吴某等人在现场放贷。
各被告人的作用与地位分析:本案中,郭某提起犯意,对开设赌场组织安排,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的李某、王某等人分别参与赌场经营管理,领取报酬,邀约赌客,为赌客提供资金,提供赌博资金或场地等,均系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