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5日 10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2020年初,被告人赵某召集被告人王某、周某等人在未经“莎麦”“豪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四川某市制造假冒“莎麦”“豪吉”牌鸡精,各被告人使用其他品牌鸡精翻包混合成假冒的“莎麦”、“豪吉”鸡精,贴标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00余万元,其中,赵某主要负责采购其他品牌鸡精,购买包装材料及安排运输,厂房租赁等事宜,被告人王某主要负责制作假冒鸡精质检报告等事宜,搜集反馈假冒鸡精市场信息,被告人周某等人主要负责假冒鸡精的翻包生产。后上述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相关产品均为假冒产品。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为上述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辩护人介入后,作为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从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为出发,提出了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犯罪地位,以及存在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并从周某参与的时间短,并后来主动退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等方面展开辩护,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周某判处缓刑。
本案中,各被告人的罪名已经成立,并无争议。此类案件一般以共同犯罪的方式呈现,辩护人的辩护工作应主要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出发,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辩点,仔细分析被告人可能存在的自首、立功等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实现有效辩护。另外,各被告人应积极退赃退赔取得收损单位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