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9日 5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2007年9月,原告李X经亲友推荐,受聘到被告成都某公司工作。
入职后,原告尽职尽责,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为被告公司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然而,被告一直未为原告缴纳2009年8月至2018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为其缴纳上述社保,但原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
此外,自原告入职至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共签订过三次书面《劳动合同》,但第一、二次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后,应属于原告的一份,被告从未给过原告。2018年11月1日,双方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止。工资支付期限为每月30日前,支付方式为货币或转账。
原告的工资数额及实际发放情况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700元,工资每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发放方式为每月30日左右发放上个月工资。
2020年6月,基于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保,未依法定时限发放工资等违法行为,原告通过XXX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了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后被告前往社保局投诉,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保,但该公司不认可李X与其在社保断缴期间的劳动关系,导致社保无法补缴,李X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自2007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与该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
2、律师点评:
上述案件为本律师亲办案件,本案在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只确定了李X与该公司自2019年至2020年期间的劳动关系,以李X的申请事项已过仲裁时效为由,未确定其他时间段的劳动关系,后李X不服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确认李X与该公司自2007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建议或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时效抗辩的对象是债权请求权。李X诉请确认劳动关系并非债权请求权,故而不适用《民法总则》第192条规定可以进行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