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8日 3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2015年10月,成都某钢铁公司(甲方,供方)与德阳某房地产公司(乙方,需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开发的工程项目供应钢材,甲乙双方协商好钢材供应价格。
合同签订后,成都某钢铁公司陆续向该房地产公司的项目工地供货。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成都某钢铁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提供钢材共计400余吨,货款本金为150余万元。付款期限届满后,该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向成都某钢铁公司支付货款,成都某钢铁公司起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成都某钢铁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16套房屋进行保全,后经法院保全完毕。
之后,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本律师代理的成都某钢铁公司获得胜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该房地产公司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其开发建设的房屋,除成都某钢铁公司在诉讼中保全的房屋以外,其余房屋均被其他公司查封。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因该房地产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其用8套房屋抵偿债务,本案才得以执行终结。
2、案件分析:
本案之所以最终执行到位,关键在于成都某钢铁公司在诉讼中申请了财产保全,对上述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做了查封,如未做保全,因该房地产公司面临破产,则本案最终将无法执行,而在本案执行完毕后,有其他多家公司对该房地产公司享有的债权最终未能成功执行,只能在破产中进行债权申报。
3、建议:
在买卖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往往是案件最终得到成功执行的重中之重,否则,如对方有财产,也可能存在转移,导致出现有胜诉判决却无法执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