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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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

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8日 2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2010年8月,刘XX入职成都某公司工作,月工资6000余元,工作地点为成都。
2018年11月10,该公司下发《公司经营情况通知》。主要载明,因公司近几年经营状况不佳、连续亏损,经公司研究决定:暂停经营业务,公司员工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公司员工如有不愿意接受安排的,同意自由选择辞职与调离,离职与调离的员工必须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从2018年12月起,公司不再承接任何业务,做好相关善后收尾工作,对于顺利做好移交手续的离职或接受调离的员工,保证其工资发放至2018年12月。
同时,公司上级领导向刘XX明确表明,成都XX公司不再经营,将安排刘XX到外省工作。刘XX明确表示不愿意到外省工作。
当月,按公司要求,刘XX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018年11月20日,刘XX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主要载明,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强制其移交工作,不为其提供劳动条件,刘XX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立即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次日,公司收到该通知书。
当月,刘XX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7万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刘XX的仲裁请求,后该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该公司发出的《公司经营情况通知》实际上为该公司员工提供了选择,即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如不愿接受工作安排的可辞职与调离。结合刘XX在公司另行安排工作谈话时的表态以及办理交接工作手续,本案的情形宜认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公司应向刘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万余元。后该公司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中院最终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该公司虽然未直接向刘XX下发《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要求刘XX到外省工作,如刘XX不同意到外省,则要求其自动离职,同时,要求刘XX移交工作。实际上,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变相违法解除与刘XX的劳动合同。刘XX可据此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妥善起见,基于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刘XX向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刘XX支付经济补偿金。

3、建议:

如劳动者没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未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此时,劳动者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对仲裁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规范其公司管理制度,不应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李小龙律师,现任职于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李律师熟悉公检法办事流程,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李律师信守承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