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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看守所非法经营罪刑事会见律师

2021-07-0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 |260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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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非法经营罪有哪些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2、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7、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8、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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