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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团队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2021-07-0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 |195人看过举报



     部分辩护意见:本案中被告人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其并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而陈某认为被告人可能持有毒品,于是有意向被告人提出要求购买毒品,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规定:“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因特情介入,被告人的行为始终处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涉案毒资由公安机关提供,涉案毒品也被全部查获,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比自然发生的贩毒案件相对较小,而且此次犯罪是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犯罪行为不可能得逞,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此起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因此,退一步来说,即使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也应当从轻处罚。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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