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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罪答疑:是帮着发消息、拉群,怎么就成了犯罪? 广州电信诈骗罪案件律师

2026-01-1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32人看过举报

电信诈骗罪答疑:只是帮着发消息、拉群,怎么就成了犯罪?

很多当事人满脸无辜:“朋友说帮他发几条推广消息、拉几个人进群就能赚钱,我没直接骗钱,也不知道里面有猫腻,怎么就涉嫌电信诈骗罪?”

核心关键在于,电信诈骗罪的认定核心是“利用电信网络工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不特定人实施非接触式诈骗”,且团伙犯罪中“帮助行为即构成共犯”。看似“边缘”的发消息、拉群等行为,若符合“明知诈骗仍提供协助”的法定要件,就会从“赚点小钱”的兼职沦为刑事犯罪,具体司法认定逻辑及边界如下:

一、“发消息、拉群”≠“兼职帮忙”,这些情形直接触发刑事风险

根据《刑法》及“两高一部”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解释,利用电话、互联网等电信网络工具实施诈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可能构成电信诈骗罪(包括共犯):

参与诈骗团伙的协助环节: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提供“引流”服务(如发诈骗短信、在社交平台推链接、拉被害人进群),即便未接触资金、未直接说谎,也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达到入罪数额标准:个人参与诈骗或协助诈骗,骗取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即达“数额较大”标准;若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即便未骗到钱,也按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特殊情节下的从重追责:协助冒充司法机关、公益组织实施诈骗,或针对老年人、学生、重病患者等群体引流,即便金额未达标,也可能因“情节恶劣”构罪;

境外参与或多次作案:在境外协助实施电信诈骗,或二年内多次参与此类“兼职”,累计数额达标即构罪,且量刑会从重。

注:电信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核心区别在于工具(电信网络)、过程(非接触)、对象(不特定)三个特征。比如帮“酒托”拉群后转为线下诈骗,因存在接触环节,可能定普通诈骗;但纯线上引流骗钱,则直接构成电信诈骗。

二、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踩坑的2种“边缘参与”情形

“不知情”被推定“明知”:以为“没问清楚用途就不算犯罪”,但如果对方给出的报酬明显过高(如拉一个群给200元)、要求规避平台监管(如用暗号发链接、频繁更换账号),或自己曾因类似行为被处罚过,司法机关会直接推定“明知是诈骗仍协助”。比如大学生帮“导师”发“刷单返利”短信,即便声称不知情,仍可能被定罪;

“技术支持”变诈骗共犯:以为“我只是写代码、维护网站,不算骗钱”,但如果搭建的网站用于“钓鱼”骗钱、开发的APP用于虚构投资项目,且未履行合法审核义务,会被认定为“诈骗团伙的技术帮凶”。某技术员工仅提供设备维护,因未参与核心环节,最终改判帮信罪(刑期更轻),但仍需承担刑责。

三、如何证明自己“只是被利用,而非故意犯罪”?

举证“主观不明知”:提供与雇佣者的聊天记录、招聘信息,证明对方隐瞒诈骗事实(如谎称是“正规电商推广”);提交自己的学历、职业背景,说明因认知局限无法识别诈骗套路(如老年人、刚毕业学生);若被胁迫参与,可提供被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的医疗证明或求助记录;

举证“参与程度极低”:提供工作记录、薪资流水,证明仅参与1-2次、获利不足500元,且未接触诈骗核心环节(如不知被害人信息、未参与分赃);若及时退出,可提交注销账号、删除链接的记录,证明无持续犯罪意图;

举证“被误导或补救”:提供证据证明发现是诈骗后立即停止,并向平台举报或报警;若协助挽回被害人损失(如提供诈骗窝点位置),可认定为立功,刑期最高可减30%

争取罪名转化:若仅提供技术支持、资金转账等后期协助,且与诈骗实施环节无事先通谋,可主张从电信诈骗罪转化为帮信罪(刑期3年以下)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降低量刑幅度。

简单来说,电信诈骗罪的核心是“利用网络工具+诈骗故意+协助行为”,“边缘参与”不是免责理由。遇到“发消息赚佣金”“拉群给报酬”等兼职时,务必核实对方身份和项目合法性,若要求规避监管、报酬异常或涉及“刷单”“投资”“中奖”等关键词,果断拒绝。若已卷入相关案件,重点固定“是否知情”“参与深度”“补救行为”等证据,争取罪轻或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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