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诈骗罪证据认定要点+实务辩护策略
诈骗罪的核心争议从来不是“有没有收钱”,而是“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广州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因证据不足被不起诉,或因混淆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被改判。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广东省高院量刑细则及广州法院最新判例,从“控方举证标准”“辩方抗辩方向”“实务误区”三大维度,拆解诈骗罪证据认定核心,提供律师办案实操策略。
一、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广州法院认定标准)
成立诈骗罪,需同时满足4个要件,缺一不可: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如虚构投资项目、隐瞒资金真实用途);
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核心难点,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
因果关系:被害人因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自愿”处分财物;
犯罪结果:骗取财物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广州地区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广州实务特别提示:民事借贷纠纷与诈骗罪的核心区别——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且有真实还款意愿/能力;后者从一开始就无还款打算,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
二、控方核心举证要点(广州检察院起诉标准)
广州检察院指控诈骗罪,需提交“完整证据链”,重点聚焦3类证据:
(一)客观行为证据(证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被害人陈述:需详细说明被骗过程(如对方如何宣传、承诺内容、自己为何相信),需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佐证;
书证/电子证据:
虚构事实类:虚假合同、虚假宣传材料、伪造的资质文件(如假营业执照、假项目批文);
资金流向类: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资金使用明细(如将资金用于挥霍而非约定用途);
沟通记录类:微信/QQ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需提供原始载体,未删改且能印证欺骗内容);
证人证言:知晓欺骗行为的第三人证言(如同事证明行为人明知项目虚假、亲友证明行为人隐瞒真相)。
(二)主观故意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广州法院不采信“口头否认”,需通过以下客观行为推定(满足1项以上即可初步认定):
骗取资金后挥霍一空(如用于赌博、奢侈品消费,无合理支出凭证);
隐匿、转移资金(如将资金转入他人账户、提现后失联);
虚构身份/联系方式(如使用假名字、假住址,案发后拉黑被害人);
无实际履约能力却夸大承诺(如无资金实力却承诺高额回报、无项目却签订投资合同);
案发后逃匿、拒不配合调查(如更换手机号、搬离住所)。
(三)数额认定证据(广州地区标准)
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3-10年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广州特殊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标准降为1500元以上:
诈骗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
在医院诈骗病人或其亲友财物;
诈骗救灾、抢险、扶贫等款物;
多次诈骗(2年内3次以上)。
三、辩方核心抗辩策略(律师实操要点)
针对控方证据链,律师可从以下4个核心方向突破,结合广州实务案例说明:
(一)否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主张“信息真实/未欺骗”
证据抗辩:提交真实证据推翻控方“虚构”指控,如:
行为人具有真实资质(如合法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文件);
沟通记录显示未夸大承诺(如明确告知投资风险、未虚构收益);
第三方佐证(如合作方证明项目真实、客户证明履约情况);
广州案例参考:2024年广州白云区某案,控方指控被告人虚构“跨境电商项目”诈骗,辩护人提交项目真实运营记录、海关报关单,证明无欺骗行为,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二)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主张“有还款意愿/能力”
这是诈骗罪辩护的“黄金要点”,广州法院对此审查极严,可提交以下证据:
借款/投资合同(证明双方有明确约定,属民事法律关系);
还款记录(如案发前持续还款、支付利息的凭证);
履约行为(如将资金用于约定用途,有项目进展证明);
无力还款的合理理由(如经营亏损、突发疾病,而非故意逃债);
沟通记录(如与被害人协商还款计划、说明资金困难,而非失联)。
(三)否定“因果关系”:主张“被害人未因欺骗处分财物”
被害人明知事实真相仍处分财物(如明知项目有风险仍投资,属自愿风险承担);
被害人处分财物的原因与欺骗行为无关(如因自身急需用钱而“借款”,非因被骗);
广州实务提示:若被害人存在“贪图高额回报”的重大过错,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四)数额异议:主张“实际被骗金额低于指控数额”
质证控方数额证据不足(如仅有被害人陈述,无转账记录佐证);
扣除合法部分(如双方之前有合法债权债务,转账中包含还款金额);
否定“间接损失”(如被害人主张的“预期收益”“利息损失”,广州法院一般不纳入诈骗数额)。
四、广州实务常见误区(律师办案避坑)
误区1:“写了欠条就不是诈骗”?
不一定。若写欠条时就无还款打算,仍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欠条仅为“掩人耳目”,仍构成诈骗罪(广州天河区2024年判例)。
误区2:“没拿到钱就不构成犯罪”?
错误。诈骗罪有未遂形态,若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如企图诈骗10万元),即使未得逞,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州海珠区2024年判例)。
误区3:“被害人谅解就一定能缓刑”?
不一定。谅解是从轻情节,但需结合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手段、数额综合判断,若诈骗残疾人、救灾款物,即使取得谅解,也可能不适用缓刑。
误区4:“民事判决生效后,就不能再定诈骗”?
错误。若民事判决后发现新证据证明存在诈骗行为,仍可启动刑事程序(如广州番禺区2025年案例:民间借贷判决生效后,发现借款人虚构身份,最终以诈骗罪定罪)。
五、不同主体应对建议(律师实操指引)
(一)作为被害人:如何固定证据?
第一时间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微信/QQ聊天、通话录音、短信,切勿删改);
收集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账单,标注转账用途);
提交行为人虚构事实的证据(如虚假宣传截图、伪造的文件);
配合警方制作详细笔录,明确被骗过程、损失金额及依据。
(二)作为嫌疑人/家属:如何维护权益?
切勿销毁证据、串供,否则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
主动向警方说明情况,如实陈述(但无需自证其罪,不确定的内容可要求律师在场后再回答);
尽快委托律师介入:
侦查阶段:律师可会见嫌疑人、向警方提交法律意见,争取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阅卷,针对证据瑕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审判阶段:律师可当庭质证证据,提出无罪/罪轻辩护;
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广州法院对退赃到位的案件,从轻幅度可达30%-50%)。
六、广州地区诈骗罪量刑速查(2026最新)
结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广州法院量刑标准如下:
数额较大(3000元-10万元):
无加重情节:判处拘役、管制或6个月-1年有期徒刑,退赃谅解的可缓刑;
有加重情节(如诈骗老人、多次诈骗):判处1-3年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10万元-50万元):判处3-10年有期徒刑,退赃谅解的可从轻20%-30%;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如诈骗救灾款物、造成被害人自杀)可处无期徒刑。
结语
诈骗罪的辩护核心是“打破控方证据链,划清刑事与民事的边界”。在广州司法实践中,律师能否精准质证“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的证据,直接决定案件结果。无论是被害人还是嫌疑人,都应重视证据固定与程序权利,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认知误区导致权益受损。
若需针对具体场景(如网络诈骗、合同诈骗、投资诈骗)细化证据清单或辩护方案,可结合案件细节进一步补充。下一篇可聚焦“广州地区网络诈骗专项辩护”或“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认定”,你希望侧重哪个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