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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执行阶段辩护全攻略 广州刑事律师

2026-01-2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39人看过举报

电信诈骗执行阶段辩护全攻略:被执行人如何抗辩财产查封与责任承担(广州实务)

在电信诈骗案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常面临“合法财产被错误查封”“执行金额虚高”“无辜被追加为责任主体”等困境。许多被执行人及辩护人因不熟悉执行抗辩规则,错失权利救济时机。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条文,及广州法院最新执行判例,从辩护视角拆解四大核心抗辩场景,提供财产异议、金额质证、追加异议等可落地实操策略,附广州地区适配的辩护文书模板与办案关键资源,助力律师高效开展执行阶段辩护工作。

一、核心抗辩场景一:合法财产被错误查封的辩护策略

(一)常见错误查封情形(广州法院实操案例)

婚前财产被牵连:被执行人婚后参与诈骗,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被查封(如广州南沙区2024年某执行案);

家庭共同财产被全额查封:被执行人与配偶共有的房产,因被执行人个人诈骗债务被整体查封,未保留配偶合法份额;

与诈骗无关的收入被冻结:被执行人正常工资收入、公积金账户,因“疑似赃款”被全部冻结,影响基本生活。

(二)辩护实操步骤(广州地区)

1.快速固定财产合法性证据

婚前财产:提交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早于诈骗行为发生时间)、婚前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全款出资)、不动产权证(单独所有登记),形成“取得时间+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完整证据链;

共同财产:提交婚姻登记证明、配偶出资凭证(如银行流水、装修付款记录)、房产份额约定协议(如有),主张按共有份额保留合法部分,仅执行被执行人个人份额;

合法收入:提交劳动合同(约定固定薪资标准)、工资流水(显示每月稳定发放且与诈骗行为无关联)、单位出具的收入性质证明,要求解除超出退赃金额的冻结部分。

2.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广州法院时限要求)

异议时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被查封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重点:

①明确财产取得时间早于诈骗行为,购房款、收入来源与赃款无任何关联;

②援引《广州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第128条,主张家庭共同财产应保留配偶/家庭成员合法份额,不得整体查封处置;

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要求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广州地区参照每月2906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算)。

3.听证质证与复议(广州流程)

申请听证:向执行法院提交《听证申请书》,要求组织被害人、执行法官、案外人(如配偶)当庭质证,重点论证财产合法性与查封行为的违法性;

复议救济:若异议被驳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步补充新证据(如财产溯源鉴定报告)。

(三)广州成功案例参考

广州海珠区2024年某电信诈骗执行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婚前购买的房产被查封。辩护人提交2021年购房合同、2021年婚前全款转账记录、不动产权证(单独所有),证明房产取得早于2023年发生的诈骗行为,与赃款无关联。海珠区法院召开听证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裁定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二、核心抗辩场景二:执行金额虚高的质证技巧

(一)执行金额虚高的常见情形

将合法收入计入退赃金额:被执行人诈骗行为发生前的正常工资、合法经营收入被混入“诈骗所得”;

未遂金额未扣除:被害人未实际转账的“意向金额”“沟通确认金额”被计入执行金额;

共同犯罪中承担超额责任:从犯被按诈骗集团总金额执行,未区分个人实际参与、获利对应的金额。

(二)辩护质证策略(广州实务重点)

1.申请重新审计

向广州执行法院提交《司法审计申请书》,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重新核算执行金额,明确审计范围为“被执行人实际获利+直接参与的诈骗既遂金额”;

质证重点:指出原审计报告存在的瑕疵,如未区分赃款与合法资金、未扣除未遂金额、未划分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责任份额,申请依法调整执行金额。

2.提交资金流向证据链

合法收入证明:提交劳动合同、近三年工资流水、纳税申报表,证明部分资金为诈骗行为发生前的合法积累,与诈骗所得无关联;

未遂金额证据:提交被害人陈述(注明“未实际转账”)、银行交易记录(无资金流入被执行人账户)、聊天记录(被害人明确拒绝付款),主张扣除未遂部分;

从犯责任切割:提交同案犯供述(证明被执行人仅负责辅助工作)、工作记录(无话术制定权、资金支配权)、提成结算凭证(仅按个人业绩获取报酬),要求按个人实际参与的既遂金额执行。

3.援引广州量刑执行标准

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电信诈骗案件执行金额以“被执行人实际非法获利+直接参与的诈骗既遂金额”为限,不得扩大至未参与的集团犯罪金额或合法收入。如广州天河区2024年某案,从犯李某被指控执行金额80万元,辩护人提交证据证明其仅参与20万元既遂诈骗且获利3万元,法院最终按20万元执行金额出具裁定。

三、核心抗辩场景三:被错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救济

(一)可抗辩的追加情形(广州法院判例总结)

配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仅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追加配偶承担退赃责任,无证据证明配偶参与诈骗、共享赃款或涉案财产为夫妻共同债务;

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股东已足额出资且无抽逃出资行为,却被以“出资瑕疵”为由追加责任;

案外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仅因与被执行人存在正常资金往来(如借款、货款结算),无证据证明接受赃款赠与或协助转移财产。

(二)辩护异议实操(广州流程)

1.提交追加异议申请书(附证据)

配偶异议:提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独立协议、配偶银行流水(无赃款流入记录)、工作证明(未参与被执行人经营活动),主张涉案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诈骗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股东异议:提交银行出资转账凭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注明出资期限已届满且无出资瑕疵)、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符合追加条件;

案外人异议:提交资金往来合同(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结算凭证、聊天记录(证明往来事由合法),主张与被执行人的往来无任何关联。

2.参与听证与举证质证

重点抗辩: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指出追加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如股东已足额出资、配偶未共享赃款;

申请证人出庭:如公司财务人员证明股东出资情况、交易相对方证明资金往来合法性、同事证明配偶未参与诈骗。

3.复议或诉讼救济

若广州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上级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若复议仍被驳回,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不承担退赃责任。

四、核心抗辩场景四:限制高消费与失信名单的解除

(一)可抗辩的违法情形

未区分“有履行能力”与“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无房产、车辆、存款,仅靠最低收入维持生活),却被纳入失信名单;

限制高消费超出法定范围:如禁止被执行人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法定仅禁止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被执行人乘坐普通高铁二等座(法定仅限制高铁一等座及以上);

未履行告知义务:法院未书面告知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或纳入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及救济途径,违反法定程序。

(二)辩护解除策略(广州实操)

1.提交解除申请与证据

无履行能力证明:提交《财产状况申报表》(附银行流水、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社保缴纳记录)、社区出具的贫困证明、被执行人患有重病的医疗诊断书,证明确无履行能力;

法定情形证明:如限制高消费影响被执行人就医(提交医院诊断书、就医交通需求说明)、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就学(提交学校录取通知书、公办学校证明);

履行部分义务证明:提交已退赔部分款项的转账凭证、与被害人达成的分期退赔和解协议,证明具有积极履行意愿。

2.对接广州法院执行部门

向执行法院提交《解除限制高消费申请书》或《删除失信信息申请书》,明确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

若法院驳回申请,可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监督,要求纠正违法执行行为。

五、广州地区执行辩护核心文书模板(律师可直接套用)

(一)《执行异议申请书(财产查封异议)》

申请人(被执行人):XXX,男,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址:广州市XXXXXX

申请事项: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位于广州市XXXXXX号房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涉案房产系申请人于2021X月购买(附购房合同),购房款来源于申请人2019-2020年合法工资收入(附工资流水、纳税凭证),而申请人参与电信诈骗的时间为2023X月,房产取得时间早于诈骗行为发生时间,与赃款无任何关联;

该房产为申请人与配偶的唯一住房,查封后导致全家无房居住,严重影响基本生活(附户口本、配偶无房证明、社区居住证明);

广州市XX区法院于2024XX日查封该房产时,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查封的事实、理由及救济途径,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附:1.购房合同;2.工资流水、纳税凭证;3.户口本;4.配偶无房证明;5.社区居住证明。

申请人(签名):XXX

XXXXXXXX

提交法院: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执行异议申请书(追加被执行人异议)》

申请人(被追加人):XXX,女,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址:广州市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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