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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案件的辩护要点 广州侵占罪案件律师

2026-01-1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240人看过举报

侵占罪答疑:我只是替人保管东西,暂时用了一下,怎么就成了犯罪?

很多当事人满脸不解:“朋友把行李、财物放我这保管,我临时急用就先用了,本来打算之后还回去,也没想着占为己有,怎么就涉嫌侵占罪了?”

核心关键在于,侵占罪的认定核心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而非“是否临时使用”。合法保管行为若触碰“非法占有+拒不退还”的法定要件,就会从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具体司法认定逻辑及边界如下:

一、“临时使用保管物”≠“合法”,这些情形直接触发刑事风险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侵占罪:

代为保管物侵占:接受他人委托保管财物(如保管行李、存款、贵重物品),或因租赁、借用、委托经营等关系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后,产生非法占有意图,将财物变卖、抵押、隐匿,且经权利人多次索要仍拒不退还,数额较大(通常1万元以上,各地标准略有差异);

遗忘物侵占:捡到他人遗忘在公共场所(如商场、酒店、公交)或私人空间(如朋友家、办公室)的财物(如手机、钱包、包裹),明知权利人是谁或可查明,却拒不归还或擅自处置,数额较大;

埋藏物侵占:发现他人埋藏于地下、隐蔽处的财物(如古董、现金),无合法所有权却非法挖掘、占有,且拒不交出,数额较大。

注: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财物是否由行为人合法持有”——侵占罪是“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盗窃罪是“非法秘密窃取他人持有财物”。

二、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踩坑的2种“保管/捡拾”情形

“保管后擅自处置”转化为侵占:替朋友保管一笔现金,因自己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挪用,后续朋友索要时,以“没钱”“再等等”为由长期拖延,甚至更换联系方式逃避归还,即便初始无非法占有意图,也因“拒不退还”的行为构成侵占;

“捡到财物拒不归还”算侵占:捡到他人遗落的名牌手表,明知失主通过监控、报警寻找,却将手表藏匿或转赠他人,拒不交出,即便未变卖获利,也因“非法占有+拒不退还”构成侵占——“捡到就是我的”是错误认知,遗忘物仍归原权利人所有。

三、如何证明自己“只是临时使用,而非侵占”?

举证无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与权利人的沟通记录(如保管时的约定、使用前的告知记录)、资金流向凭证,证明临时使用是因紧急情况(如突发疾病、经营周转),且始终有明确的归还计划,无变卖、隐匿、抵押的行为;

举证未“拒不退还”: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索要时,自己未拒绝归还,只是因客观原因(如资金未回笼、财物暂时借出)未能即时返还,且积极与权利人协商归还时间、方式,无逃避、推诿行为;

举证及时归还且无损失:提供归还凭证(如转账记录、权利人签收记录),证明在合理期限内归还了全部财物,未造成损坏、丢失,也未擅自处置,弥补了权利人的担忧;

举证对“拒不退还”的认知偏差:若因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临时使用不算侵占”“捡到的财物可以留着”,且在被提醒后立即归还,可主张主观恶性小,争取从轻或免予处罚。

简单来说,侵占罪的核心是“合法持有+非法占有+拒不退还”,“临时使用”不能成为拒不归还的借口。替人保管财物时,应恪守委托义务,不得擅自处置;捡到他人财物时,应主动寻找失主或上交相关部门,切勿因“贪小利”陷入刑事风险。若已面临相关争议,重点梳理自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是否存在“拒不退还”行为、是否及时弥补等关键事实,争取明确自身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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