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传销活动”的特征包括:(一)“拉人头”: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二)“入门费”: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三)“层级性”: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层级数在三级以上。
二、(一)程序性问题:侦查阶段能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若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且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关,家属可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二)实体性问题:“组织、领导”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组织、领导”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为传销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重要帮助的人员。对于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传销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若行为人是传销组织的创始人、核心成员,或者负责管理团队、制定规则、培训成员,属于“组织、领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