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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构成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 广州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26-01-1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26人看过举报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数量较大”是指:(一)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十张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十张的。

二、(一)程序性问题: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阅卷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因此,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可到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包括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如信用卡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为辩护做准备。

(二)实体性问题:“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信用卡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骗领信用卡的;(二)使用他人真实身份证明文件骗领信用卡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他人真实身份证明文件混合骗领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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