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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广州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辩护律师

2026-01-0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77人看过举报

刑事诉讼证据争议解决: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二审翻盘核心围绕“信用卡来源、主观故意、违规行为”三大关键,精准区分“合法用卡”与“刑事妨害”,实操要点如下:

一、3类核心新证据快速收集

否定信用卡非法来源证据:提交信用卡申领材料(本人实名申领、手续合规,无冒用他人身份情形)、授权使用证明(如经持卡人书面同意代为持有、使用),或涉案信用卡归属说明(系合法捡拾后上交、代为保管,无非法获取意图),反驳“非法持有/获取”认定。

否定主观故意证据:提交沟通记录(证明不明知信用卡系伪造、骗领或他人非法持有)、职业身份说明(如金融从业者系履职核查、快递员系正常派送,无犯罪意图),或认知偏差证明(因缺乏金融知识,未识别伪造信用卡特征),反驳“明知而妨害”要件。

否定违规行为证据:提交用卡记录(系合法消费、还款,无出售、运输、交易伪造信用卡行为)、持有目的说明(如个人正常使用、为亲友临时保管,未用于非法活动),或涉案数量核实记录(持有信用卡数量未达追诉标准)。

二、一审证据瑕疵针对性质证

质疑定性错误:指出一审混淆“用卡瑕疵”与“妨害信用卡管理”,提交证据证明无非法持有、运输、出售伪造信用卡等法定情形,属民事用卡纠纷或行政违规。

否定加重情节:若一审认定“情节严重”(如持有数量多、涉案金额大),提交证据证明部分信用卡未实际使用、系合法持有,或主动上交涉案卡片、无获利情形。

主张证据不足:若一审仅依据信用卡持有记录、证人证言定罪,无主观故意、非法来源的直接凭证(如鉴定报告、冒用记录),强调“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犯罪事实”。

三、关键注意事项

新证据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来源合法(如授权证明需持卡人签字、申领材料需银行确认);配合核查信用卡流转轨迹,留存用卡凭证;不得伪造授权文件、串通他人虚构用卡事实,否则涉嫌妨害作证罪,加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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