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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广州刑事律师

2026-01-0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91人看过举报

刑事诉讼证据争议解决: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二审翻盘核心围绕“信息获取方式、主观故意、信息法定属性”三大关键,精准区分“合法信息使用”与“刑事违规”,实操要点如下:

一、3类核心新证据快速收集

否定非法获取证据:提交信息获取授权文件(如经持卡人书面同意收集信息)、信息来源说明(系合法业务留存、公开渠道获取,无窃取、收买行为),或工作流程记录(金融/支付从业者系履职合规采集,无非法获取意图),反驳“窃取、收买”认定。

否定主观故意证据:提交沟通记录(证明不明知信息系信用卡核心信息,或误以为收集行为合规)、认知能力说明(因行业认知偏差,未识别信息收集禁区),或无获利证明(未通过信息交易牟利,无犯罪动机),反驳“明知而非法获取/提供”要件。

否定信息属性证据:提交第三方鉴定意见(证明涉案信息非信用卡卡号、密码、验证码等核心支付信息,仅为持卡人基本信息),或用途说明(系内部风控核验、合规存档,未用于非法交易),突破入罪前提。

二、一审证据瑕疵针对性质证

质疑定性错误:指出一审混淆“信息合规使用”与“非法提供行为”,提交证据证明无窃取、收买核心信息的情形,信息流转系业务必要,属民事合规范畴。

否定加重情节:若一审认定“情节严重”(如信息数量多、造成持卡人损失),提交证据证明部分信息未实际使用、已主动删除,或未引发盗刷等危害后果。

主张证据不足:若一审仅依据信息流转记录、证人指控定罪,无非法获取工具、交易凭证、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强调“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犯罪事实”。

三、关键注意事项

新证据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来源合法(如授权文件需持卡人签字、鉴定报告需资质机构出具);收集/使用信用卡信息时留存合规凭证;不得伪造授权证明、串通他人虚构信息用途,否则涉嫌妨害作证罪,加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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