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争议解决: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证据运用精简策略
信用卡诈骗罪二审翻盘核心围绕“诈骗行为、主观故意、非法占有目的”三大关键,精准区分“民事用卡纠纷”与“刑事诈骗”,实操要点如下:
一、3类核心新证据快速收集
否定诈骗行为证据:提交信用卡使用记录(系本人实名消费、合规透支,无伪造、冒用、恶意透支情形)、交易凭证(证明消费真实,无虚假交易套取现金),或还款沟通记录(主动与银行协商还款,无逃匿、拒付行为),反驳“诈骗行为”认定。
否定主观故意证据:提交认知说明(因金融知识欠缺,未意识到透支超限属违规,非故意诈骗)、客观障碍证明(如突发重病、经营亏损导致暂时无力还款,无逃避债务意图),或用卡初衷记录(申领信用卡系用于合法消费,无预存诈骗故意)。
排除非法占有目的证据:提交还款计划与履约记录(已部分偿还本金利息,有持续还款意愿)、资金流向明细(透支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必要消费,无挥霍、转移情形),或资产证明(有足额财产可覆盖债务,非“无偿还能力”)。
二、一审证据瑕疵针对性质证
质疑定性错误:指出一审混淆“信用卡透支逾期”与“信用卡诈骗”,提交证据证明无伪造、冒用、恶意透支等法定情形,属民事借款合同纠纷。
否定加重情节:若一审认定“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如恶意透支数额大、多次诈骗),提交证据证明透支数额计算错误(剔除利息、罚息)、已主动退赃退赔,或系初犯、偶犯。
主张证据不足:若一审仅依据透支逾期记录、银行催收记录定罪,无诈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凭证,强调“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诈骗事实”。
三、关键注意事项
新证据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来源合法(如还款凭证需银行盖章、交易记录需商户确认);主动对接银行达成还款协议,留存沟通凭证;不得伪造还款证明、串通他人虚构交易事实,否则涉嫌妨害作证罪,加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