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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广州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

2025-12-2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50人看过举报

刑事诉讼证据争议解决:污染环境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污染环境罪二审翻盘核心围绕“污染行为、危害后果、主观故意”三大关键,精准区分“合规排污”与“刑事污染”,实操要点如下:

一、3类核心新证据快速收集

否定污染行为证据:提交排污许可证、环保验收报告(证明排污行为已获行政许可)、排污监测记录(污水/废气/固废排放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无超标排放情形),反驳“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认定。

否定危害后果证据:提交第三方环境检测报告(证明排污未造成土壤、水体、大气等生态环境损害)、生态修复评估(污染物已自然降解或通过治理达标,无持续危害),或排放规模说明(排污量小、持续时间短,未达“严重污染环境”标准)。

否定主观故意证据:提交设备运行记录(证明污染系设备故障等意外导致,已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合规培训证明(已履行环保合规义务,因技术局限未预见污染风险),或认知偏差说明(对环保标准理解失误,无故意超标排放意图)。

二、一审证据瑕疵针对性质证

质疑定性错误:指出一审混淆“排污手续瑕疵”与“污染环境罪”,提交证据证明排污行为合规、排放指标达标,仅因台账不完整等程序性问题被处罚,属行政违规范畴。

否定加重情节:若一审认定“情节严重”(如污染饮用水源、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提交证据证明污染范围认定错误、损失数额计算虚高,或已全额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消除污染影响。

主张证据不足:若一审仅依据单次超标检测、证人证言定罪,无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证明(如污染物扩散轨迹鉴定)、主观故意的直接凭证,强调“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污染事实”。

三、关键注意事项

新证据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来源合法(如检测报告需CMA认证机构出具、许可证需环保部门盖章);主动委托第三方开展生态修复,留存治理凭证;不得伪造监测数据、串通检测机构虚构达标结果,否则涉嫌妨害作证罪,加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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