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争议解决:
非法采矿罪二审翻盘核心围绕“采矿行为合规性、矿产资源属性、主观故意”三大关键,精准区分“合法矿产开发”与“刑事非法采矿”,实操要点如下:
一、3类核心新证据快速收集
否定非法采矿行为证据:提交采矿许可证(证明采矿已获行政许可,许可范围含涉案矿区、矿种)、开采方案备案文件(开采方式、开采范围符合规划要求,无超范围/超期限开采情形),反驳“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认定。
否定矿产资源属性/危害证据:提交地质矿产鉴定报告(证明涉案开采物非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或系普通建筑用砂石且未达“情节严重”标准)、生态影响评估(开采未破坏地质环境、未造成资源破坏),突破入罪前提。
否定主观故意证据:提交许可审批沟通记录(证明已申请采矿许可且处于审批流程中,误以为可先行开采)、认知偏差说明(因矿产资源分类复杂,未识别涉案开采物属法定矿产),或客观事实证明(系土地整理附带采挖、应急工程临时取土,无非法获利意图)。
二、一审证据瑕疵针对性质证
质疑定性错误:指出一审混淆“采矿手续瑕疵”与“非法采矿罪”,提交证据证明采矿具备合法资质、开采行为合规,仅因备案延迟等程序性问题被处罚,属行政违规范畴。
否定加重情节:若一审认定“情节严重”(如采矿数额巨大、造成地质灾害),提交证据证明矿产价值/开采数量计算错误(剔除合法开采部分、合理损耗)、已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或系初犯、无故意破坏资源行为。
主张证据不足:若一审仅依据现场开采记录、证人证言定罪,无主观故意、矿产资源属性的直接凭证(如鉴定报告、许可审批回执),强调“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非法采矿事实”。
三、关键注意事项
新证据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来源合法(如采矿许可证需自然资源部门盖章、鉴定报告需地质矿产资质机构出具);主动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留存修复凭证;不得伪造采矿许可、串通他人虚构开采背景,否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加重法律风险。